非法行医属于医疗行为吗
一、非法行医属于医疗行为吗
在审判实践中,未取得医疗营业执照(或已被吊销、注销)的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疾病诊疗性质的行为能否认定属于医疗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院工作人员和个体医师,因此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也往往以被鉴定对象不属于医疗机构为由,拒绝对不具备医疗资格的机构的医疗活动做出鉴定。
课题组认为,医疗行为的认定并不依赖于行为主体的性质,而应依据行为本身的性质。主体的行为只要具有“治疗”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医疗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自然应当认定为医疗纠纷,作为医疗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因此,以主体是否具备医疗执业资格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行为的依据显然是不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也不应当拒绝对不具备医疗资格的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做出鉴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医生漏诊属于医疗过错吗
医院漏诊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应当是存在医疗过错的,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
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非法行医的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非法行医造成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对行为人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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