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和逮捕的区别
一、刑拘和逮捕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与逮捕的主要区别如下:
(1)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2)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1、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2、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第二,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有权决定逮捕的为人民检察院。
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三、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区别如下:
一、职能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职能机关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逮捕的职能机关是检察院。
二、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被逮捕的人只是有可能构成犯罪;而逮捕的适用对象是公安调查清楚,基本构成刑事犯罪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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