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存在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都到了清偿期限。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四、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要件有哪些
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另一方可以享有一定的抗辩权,这个抗辩权就是另一方;
可根据对方履行的情况采取继续履行、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乙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所谓顺序履行抗辩权,就是有先后顺序,现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3、不安履行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乙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的时候;
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在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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