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一、侦查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1、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没有阅卷权利的,一定要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起诉到人民检察院,这个时候律师才有阅卷权。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
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否多次会见嫌疑人,没有次数上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侦查阶段律师能否做什么
律师在侦查阶段起到的作用如下: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防止违法办案。向侦查机关提出初步辩护意见,了解嫌疑人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形成初步辩护意见。会见嫌疑人、刑讯机关讯问和讯问应贯穿整个过程。会见犯罪嫌疑人,传达家属的关心和问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取保候审:可能否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取保候审:
(一)可能否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否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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