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开车接送人怎么判?
一、开设赌场开车接送人怎么判?
开设赌场开车接送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应当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宽处理,明知是赌场而帮助接送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同案犯,涉嫌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车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协助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开车专门为赌场接送赌客,则涉嫌开设赌场罪,属于协助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三、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开设赌场这样的一种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那么应当根据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处罚的。开设赌场开车接送人怎么判,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