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不可以公证债务
一、公证处可不可以公证债务
公证处可不可以公证债务,公证债务一般需要申请公证人的身份证明,由本人填写申请公证的材料,还需要申请人自身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资料。如果是受他人委托办理,还需要提交他人的授权委托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公司有债务可不可以注销
公司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是不可不可以注销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算处理,必须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后才可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注销处理。但破产清算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债权债务可不可以买卖
可不可以买卖转让。债务转让即将自己负担的债务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可不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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