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在多长时间期限内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执行。
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收到决定书即应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执行。
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
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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