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不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一、累犯是不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累犯是不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应当从严控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是不是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是不是可以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是不是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是不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是不是可以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是不是可以减刑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属于监外执行,一般来说不符合减刑条件。
一、有以下情形的,是不是可以减刑: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不是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是不是可以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不是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是不是可以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是不是可以少于二十年。
三、那些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明文规定不准罪犯保外就医的情形有: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
2、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3、罪行严重、危害极大的;
4、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是不是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是不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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