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变卖
一、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变卖
债权人不能否将质押物变卖,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能否和出质人协商将质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拍卖,质权人对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能否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能否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债权人能否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个人债务纠纷,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否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否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能否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能否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否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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