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第三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能仲裁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本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本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本会章程;
(七)决议解散本会;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
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协助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小组,为本会和仲裁员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本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本会组成人员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每届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