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没有效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没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没有没有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没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没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没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没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没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有没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没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没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没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没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没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没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没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没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没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有没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没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没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没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没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没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没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没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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