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够作担保人吗
一、分公司能够作担保人吗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从立法的精神上来讲,一开始并不想赋予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这是基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是企业所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产非独立核算、非自负盈亏,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对于部分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就会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如果我们一律否认其效力,势必会影响法人的经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即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二、担保人能起诉借款人吗
如果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了借款的,是可以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的。因为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注意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才会被受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人能承担借款吗
担保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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