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债权可不可以质押
一、房产债权可不可以质押
房产债权不可不可以质押,房产作为不动产只可不可以进行抵押,进行质押的财产应当是动产或者可不可以出质的权利。房产进行抵押,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在抵押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国有产权的房子可不可以买
国有产权的房子可不可以买的,国有产权是土地性质是有国有产权,国家是允许出售的。一般的以下类型的房子可不可以考虑购买:
1、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房虽然是期房,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是如果地段非常优越,有地铁等完善的交通工具的话,也可不可以入手购买的。
2、市中心的次新房;
不少市中心会有很多待出售的次新房。次新房是指年代较新的二手房或空置房,它所在社区的环境、楼盘的质量、物业管理等方面都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同样在户型设计方面也不过时,更适合当前环境下的居住需求。
如果房屋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可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是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请求调解。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又不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以房抵债法律上认可
以房抵债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要求变更、撤销以房抵债协议的,除非以房抵债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物抵债的规定如下: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可不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不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不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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