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已死亡可不可以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务
一、债务人已死亡可不可以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务
债务人已死亡是否可不可以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务视情况而定。
1、如果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之一死亡,家属需要共同偿还。
2、如果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该债务人死亡后,其家属继承了其遗产的,应当以遗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3、如果家属没有继承遗产的,家属没有义务偿还,但是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保证人可不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不可以主张。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指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抗辩权,这也是保证从属性的重要体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凡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都能主张。应当指出的是,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不可以主张。
这是因为,这些抗辩权既是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也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此类抗辩权不应当对保证人的抗辩权产生影响。
同时,保证人只有通过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不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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