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设立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一、不能设立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不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房产抵押的条件有哪些
房产抵押一般需要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抵押合同的成立的要件是:
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与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
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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