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纠纷中的死因鉴定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中的死因鉴定
一、死因鉴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医方缺乏说明义务致患方不能行使知情同意签字进行尸检,不利后果则由医方承担。
二、不同意死因鉴定的后果从医学上说,患者的死亡及死因应由医方向患者说明,死者近亲属一旦认可,死亡医学问题自然终结;
从法律上说,医方有义务就诊断患者死亡和死因提出证据,即随诊疗护理而逐次形成病历等资料,医患双方存在死因争议,尸检报告是关键证据。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方提出但患方拒绝尸检,对患方会产生如下后果:
1、患方是责任方。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2、患方只能认同临床死因作为最终死因结论。
不进行尸检并不意味着不能从医学上确定死因,只是医学上的死因是无尸检结论支持的、来自对患者病历资料等主、客观证据的临床死因。
若不进行尸检,患方对医方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临床死因诊断只能选择认同和接受,难有证据予以反对和推翻。
3、患者死亡后,家属签字拒绝进行尸检。
医疗活动是专业知识严重不对称的活动,作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选择“拒绝”要非常慎重,在就诊过程中,患者选择“拒绝”属法律上的知情而不同意,“拒绝”不当可能会付出医学和法律代价。
二、简述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适用的法律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典》等。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三、简述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
1、由专家鉴定组的组长主持鉴定;
2、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理由;
3、专家鉴定组成员提问和现场检查;
4、当事人退场;
5、专家鉴定组进行讨论;
6、经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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