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列第三人上禁止性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25次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

受诉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列第三人上禁止性的规定有哪些?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minshi/11459.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