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取保候审可不可以提前
一、撤销取保候审可不可以提前
撤销取保候审只要符合期限届满前应撤销取保候审的事由,就可不可以提前。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取保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但在其取保期限,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就应在取保期限届满前,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判刑后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判刑后不可不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只可不可以在法院定罪量刑前使用,法院定罪量刑后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使命就结束了。虽然判刑后不可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符合条件的可不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可不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如何提前解除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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