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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381次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除了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证人也有法定代理人;

刑诉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不能代替被告人服刑;

证人:(排除当事人、其他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的条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既允许直接了解,也允许间接了解(别人转告的),我国没有传闻证据排除归责;

注意:此处的了解案情,必须是在诉讼之前,而不能是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

―――“诉讼不能创造证据”―――比如某警察在巡逻时发现了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但如果他此后又对该犯罪情况进行了侦查活动,就不能再作为证人,因为他的证词已经被“污染”了,我们无法区分哪些是他在巡逻时了解的犯罪事实,哪些是他在侦查活动中了解的犯罪事实。―――对于另一种情况的“警察作证“,如被告人说自己的供述是在警察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对于是否是刑讯逼供的证词,法庭要求该警察到庭作证,此时该警察的身份并不是证人,因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该警察作证的内容是诉讼中的情况。同理,见证人对见证情况的作证也是对诉讼情况的作证,也不是证人(刑诉中有四种侦查活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没有亲自向公检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也不是证人(证人必须用言词的方式把自己的证言提供给公检法机关)―――在我国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为当事人有独立的地位―――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因此单位名义出具的某某人的平时表现材料,并不是单位的证人证言,如果来自档案材料那就是书证,如果来自某人的评价,那就是那个人的证人证言)―――民诉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

注意: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没有规定要为证人保密,法律规定要保密的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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