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取消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一、口头取消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口头形式取消担保责任,但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要注销担保物权登记,担保责任才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骗贷担保人是否有责任
骗贷的,如果担保人没过错的就没有责任。
主合同因违反欺诈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独立担保条款除外),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欠钱不还担保人是是否有责任
欠钱不还的,担保人一般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贷款人贷款时间到了不偿还,担保人是有责任承担的。
一般的贷款担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连带责任担保,一种是一般的担保。主要看合同中承诺的是那种担保责任。
1、如果说当事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如果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一般指银行)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对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还有一种就是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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