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取保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取保规定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取保的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等。
《关于取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决定取保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变相放纵犯罪。
二、取保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取保的条件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取保的程序为: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的申请;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向被取保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移交派出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异地取保的条件是什么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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