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有朋友问了个问题:有个体工商户崔某自200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200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债正确认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怎么样的?
正确认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什么呢?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2、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3、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将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又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 (二)民事诉讼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2、被告从形式上看,是消极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被告的应诉。 (三)共同诉讼 诉讼中,当事人的结构并不总是一对一的理想模式。有时,原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原告,有时被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被告,有时双方都为2人以上,他们共同进行诉讼,这种当事人,总称为共同诉讼人。根据共同诉讼形成的原因不同,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相应的,可以将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两种。这两种共同诉讼在内容和本质上都不同,他们的区别表现在: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前者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后者却至少有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前者共同拥有一个诉讼标的,他们有共同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而后者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3、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后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前者必须合并审理,而后者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5、审判结果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分别作出,裁判结果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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