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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须注意的事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92次

当事人诉讼是要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方。那么,当事人诉讼须注意哪些事项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人诉讼须注意的事项

诉讼材料文字要求:

1、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住址、电话(包括手机、传呼)、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2、诉讼中提交证据及提交其他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不得适用传真用纸。

3、文件材料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

4、书写或复制应在文件材料左侧留边2.8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

5、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三份。

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要求:

你方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我院,律师应经律师事务所委托,并提交委托代理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应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授权范围。

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基本代理职责:

1、严格遵守法院传唤时间,按时来院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2、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对本案事实有较完整的了解,并能如实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

4、对本案事实及诉讼请求能充分阐述你方观点。

5、当事人和解或法庭调解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和解与调解,不得利用胁迫手段或未征求委托人意见及调解方案情况下,自行与另一方调解,且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自行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如不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或蛊动当事人挑词架诉,且有延误本案审理的,合议庭将予以警告,如违反法庭纪律,有意吵闹法庭,不服审判长或法官指挥,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负责。

须明确的其他事宜:

1、庭审前,法庭只处理程序问题,一般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质询。

2、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须经庭审质证认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庭审质证,或未被合议庭采纳的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

3、你方应按法庭传票确定的传唤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等候区域等候,接受审判人员进行的诉讼参与人身份核对后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应在开庭二日前向法庭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情况,能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未经准许或超过规定开庭时间20分钟后到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如合议庭认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将对你方进行训诫,并具结悔过。

4、辩护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到庭,法庭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执行法庭庭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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