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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47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诉讼案件也是日益增多,其中,民事诉讼的比例在我国审理诉讼案件中的比例是很高的,原因在于我们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当我们和别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都应该起诉对方那些人呢,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若悠网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哪些人都是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他们在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都有重要意义。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内容,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大家要注意区分狭义的当事人和广义的当事人范围,一个案件到底有哪些当事人还得看具体的内容,最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包括原告和被告,但有时候原告和被告可以是多个,双方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较为复杂一点的案件还会包括第三人,比如我们通常见到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之类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我们也欢迎您到若悠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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