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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设定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37次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碑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捍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作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人民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有利害关系的,在诉讼过程中应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李某认为县城建局的审批行为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原告;县城建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赵某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审批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自己能否改建房屋的合法权益,所以主动申请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审批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自己能否改建房屋的合法权益,所以主动申请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合称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受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裁判的约束。参考答案: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人不从属于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处于独立的地位。

设定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可作为第三人。

(2)确权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可作为第三人。

(3)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诉了,没有起诉的人可作为第三人。

(4)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没有起诉的可作为第三人。

(5)同原告受处罚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6)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非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诉讼开始后一审裁判作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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