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如何确定原被告呢
【案情】
2004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柯某林等9人乘坐被告孙某某之夫吴某某无证驾驶的柴油机动三轮车,从黄树岭村建筑民房收工回家。当行至某国道一丁字路口处向北转弯时,由于车速快,三轮车越过中心线驶入逆行道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某运输公司司机封某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吴某某当场死亡。柯某林因伤势过重,送往某县人民医院后死亡。柯某林生前赡养的人有柯某林的父母,即原告柯某某、于某某。因柯某林在交通事故中致死,原告花去医疗费300元,交通费89元。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主要责任,封某某负次要责任。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召集原、被告双方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原告遂以孙某某和某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某之夫吴某某无证驾驶柴油机动三轮车,违章载人,转弯超速,驶入逆行线。被告某运输公司司机封某某驾车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主要责任,封某某负次要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吴某某应承担70%,封某某应承担30%。原告之子柯某林在交通事故中被撞伤,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后死亡,原告花去医疗费300元、交通费89元,责任者应当支付丧葬费800元,死亡补偿费21,000元,被赡养人原告柯某某赡养费9600元,原告于某某赡养费9600元,以上共计41,278元。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被告孙某某继承了吴某某的遗产,因此被告孙某某应当承担吴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封某某系被告某运输公司司机,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是其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封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孙某某、被告某运输公司按此比例分担赔偿额。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被害人死亡的,应当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近亲属在我国法律中指父母、夫妻、子女,近亲属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彼此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被害人死亡所应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用,除特别指明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外,其余部分应在他们之间分配。所以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利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
按照现代法治社会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侵权人应独立承担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民事赔偿基本都采取了金钱赔偿的方式,所以侵权人只要有财产,即使其已经死亡,也不影响赔偿问题。侵权人死亡后,其财产作为死者的遗产应当进人遗产分配的程序。而侵权人应当向被害人所做的民事赔偿,就是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当先于遗产继承。本案侵权人之一吴某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妻被告孙某某继承了吴某某的遗产,应当依法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律师提示】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原告。侵权人死亡的,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被告应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继承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