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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共同诉讼人有什么法律效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469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指该判决、裁定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确定的确认、给付的原则,至于具体确认、给付多少,则视权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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