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可不可以规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一、一人有限公司可不可以规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可不可以规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只要将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不要混同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可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债务以公司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董事是否对公司债务有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对公司债务有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有返还公司出资本息以及协助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还应承担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公司无法清偿部分的债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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