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件来源有什么
一、刑事案件案件来源有什么
1、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2、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4、犯罪人的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什么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刑事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1、若当事人的案件清晰不复杂,可以不请律师;
2、若当事人不能很好地为自己辩护,可以请律师。
若请了律师,通常律师在介入案件后,会首先着手以下关乎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证据,准备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申请材料;
2、约见法官,查阅复制指控案卷材料;
3、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并告知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4、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根据规定,如被告人未成年,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等情况下,如果被告没有辩护人,法院就会通知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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