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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696次

行政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作了分工,又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作为级别管辖的补充;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又规定了指定管辖作为地域管辖的补充。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阅读。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人民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

2.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地办理案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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