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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办的信用卡婚后的债务如何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26 阅读: 91次

一、婚前办的信用卡婚后的债务如何办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主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

5)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如何认定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如何承担

一般来说婚前个人债务婚后由欠债的一方自己负责偿还,配偶不负责偿还,因为婚前债务一般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如果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则此时婚前债务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婚前一方通过借款等方式购置的财产,婚后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2、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但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

3、婚前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但是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

4、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的。

5、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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