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如何确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素是: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情况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谓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况,只要构成下列情况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中国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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