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如何办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如何办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
2、控告权;
3、申诉权;
4、参与权;
5、回避权;
6、申请权;
7、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8、请求抗诉权;
9、申诉权;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如实向公安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3、遵守法庭纪律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检察院针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怎么判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
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处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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