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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设定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83次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意见不统一的时候,民事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就常常需要一个了解彼此纠纷情况的第三人,那么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设定有哪些呢?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之间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根据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将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争}义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他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因为在他看来,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侵犯了他的民事权益,他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认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侵犯到他的利益。也就是说,他是把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待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具有当事人的}斥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综上所述,各国民事诉讼对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我国将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两类第三人有其不同的特征,如具有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人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若悠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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