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声音能不能做证据使用
一、刑事案件中声音能不能做证据使用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能不能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不能作为证据。因此录音只要没有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没有侵犯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能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结案
根据所处的法律阶段不同,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
一、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终结法律程序。
二、嫌疑人被拘留的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将不会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将不会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取保候审解除,嫌疑人将不会被审判,更不会被判刑。
三、移送起诉到法院的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能不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不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能不能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能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能不能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刑事案件证人能不能不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能不能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能不能自己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能不能拒绝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不能辨别是非、不能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不能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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