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代理词和被害人的陈述代理词
刑事案件当中往往有着人的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虽然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但是依然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被害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采用的。下面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讲解刑事案件被告人代理词和被害人的陈述代理词。
刑事案件被告人代理词
刑事案件代理词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代理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述规定是制作、发表刑事案件代理词的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也可以放弃。在该权利的性质上实际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该权利的行使主要是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阶段,在刑事判决以前由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最后陈述的内容不受限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范围,主要是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行做最后的意见表达,为自己所被指控罪行进行认罪或替自己做无罪,罪轻或减轻罪责方面的表达以及辩护。
被害人的陈述代理词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限于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他们均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被害人在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过程中,不仅可能陈述其被侵害的事实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也有可能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要求。但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其被侵害的事实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要求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第一,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地、形象地证明案件事实。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人,对犯罪活动的过程了解得比较清楚。
第二,被害人陈述可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虽然对案件事实有着客观、全面的了解,但被害人陈述并不总是客观的、真实的。
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都享有着属于自己的权利,都是可以做一些陈述的,而被害人的陈述有时候可以对案件的定性和最终判决产生影响,是十分的重要的,如果您还要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询,可以联系花了我的专业律师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