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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59次

知识是无穷无尽的,聪明的人利用知识改变生活,改变命运那么。当然许多时候知识改变的是大家的生活,当我们运用知识创造出一定的科学成果的时候,就可以用知识来改变人们的生活,当然,我们就拥有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下面就让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例如某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的部分权利又转让给第三人推广实施,该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专利权受让人、被许可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仔细审查他们之间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并应分别情况,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

此外,在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往往是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这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经常会涉及多个与该事件或行为相关联的主体,成为同一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会发生多人对某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以及多个知识产权人被同一侵权人侵权的现象,如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以及、袁牧朱心女、袁小牧、袁牧男诉华而实、北京东方影视乐园、山东电影制片厂、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侵犯《马路天使》著作权案。这种诉讼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是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之一。

知识产权的来源

知识产权人所以能取得知识产权则是因为他把属于自己的、人类最优质的劳动(包括创造性劳动),与社会的有用信息资源相结合,并且已经向社会的代理人——国家支付了对价——增加了社会有用信息资源的总量或改善了社会有用信息资源的质量,使社会所有的可财产性信息成为私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的、社会所有的可财产性信息,从而取得了对特定的社会可财产性信息的、附条件(如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积极传播义务等)的支配权。

在这里,人们利用社会的有用信息,不必向社会支付对价,只有利用社会的有用信息进行发明创造,取得知识产权,才需要向社会支付对价——增加了社会有用信息资源的总量或改善了社会有用信息资源的质量。这样,知识产权人是通过一次交易,从社会取得知识产权的。这是知识产权取得不同于物权取得的第一个特点。第二点不同是,知识产权取得是通过使用价值的交付完成的,而物权取得是通过使用价值(——增加物的有用性)和价值的交付,并以价值为计量工具完成的。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知识产权授权时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计量工具,因而只能通过使用价值的交付完成交易。这个交易的内容是:权利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是他向社会支付的对价,因而属于社会所有;权利人对社会所有的特定可财产性信息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是社会对他的等价报酬,因而权利人对社会所有的特定可财产性信息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是一种对社会所有的可财产性信息的、类似于用益物权和他物权的权利。在这里,在此将这种权利,命名为“知识用益权”,把社会对可财产性信息的所有权命名为“自知识产权”和“社会的知识产权”。这个交易的结果是:在同一个可财产性信息上,社会拥有“自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知识用益权”和“他知识权”。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内容包括

1、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涉嫌侵权的技术以及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2、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

3、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

4、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

5、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

6、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知识产权是怎么得来的呢?就是知识产权拥有人把自己的劳动和社会资源信息相结合的结果,所以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知识产权,不能非法侵害。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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