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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的被告如何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389次

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诉讼的时候,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这样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原告起诉的时候,在起诉书中要列明被告的信息,如果是再审案件的,那么再审申请的被告如何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再审申请的被告怎样列

再审程序针对的是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分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在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列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即可。

针对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应首先列明其二审诉讼地位(如: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并在括号中注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如:一审被告、一审原告或一审第三人)。其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确立的原则,前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原审诉讼地位确定,而该“原审”应当理解为距离再审程序最近的诉讼程序,即二审程序。若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既非上诉人亦非被上诉人,则因其在二审程序中依原审诉讼地位分别可能列明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故其在相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亦应相应地分别列明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二、再审申请书要载明哪些内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三、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再审申请的被告怎么列”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候,在申请书在要列明被告,被告一般是以被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进行列明。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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