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证明遗弃家庭成员,可以搜集以下证据:
(1)行为人能够抚养但是拒绝抚养家庭成员的证据,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或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2)可以作为证据的包括亲戚邻居等证人证言、被遗弃人的陈述、扶养人将被抚养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的事实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要受到哪些处罚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要受到治安处罚,会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虐待或者遗弃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此时会受到刑事处罚,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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