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均申请再审如何列明
法律文书是整个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同样十分严格,特别是当事人的称呼。大家有时会很疑惑,“当事人”、“被告”、“原告”、“犯罪嫌疑人”傻傻分不清楚,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如下: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
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
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名称变化时应注明原称
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关于当事人的住址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称呼在再审程序中的变化比较大,在书写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仅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还有报送的机关的称呼,也要特别注意。再审程序中有许多条条框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向若悠网专业的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