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能做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律师能做哪些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辩护律师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一般原则,允许公民旁听,甚至允许新闻采访和报道。
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宜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不公开审理的类型:一种为依法不公开;另一种为依申请不公开。
所谓“依法不公开”,是指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该类案件包括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另外一种为依申请不公开,主要是指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不适宜公开审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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