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有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有什么
刑事诉讼要遵循下列原则:
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审判公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8、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0、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该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说明理由或者通知立案;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申请复议。立案监督表现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以及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需要的条件为,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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