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是不是必须放人
一、检察院不批捕的是不是必须放人
检察院不批捕的必须放人。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事后若是发现新的证据的,可以重新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结果是什么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结果是:
首先,不予批捕的案件,依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另外,许多当事人或家属有这种认识误区,认为不予批捕或者即使已批准逮捕但是办了取保候审手续意味着自己完全没事了。
事实并非如此,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案件,继续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取保候审期间,只有经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才会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检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判刑
检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也可能会判刑。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审都不能代表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证据确凿、充分,证明犯罪分子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则依然会被判刑。
逮捕和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与最终是否判刑没有必然的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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