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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17 阅读: 112次

一、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是否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不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2、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可不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如果约定了履行期限,且债务人不同意提前履行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提前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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