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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人可不可以免除保证人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16 阅读: 94次

一、民法典债务人可不可以免除保证人责任

债务人不可不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保证责任的免除一般是在债权人放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可不可以免除

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可不可以免除。

债务人转移债务涉及到担保人的根本利益,在担保人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就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的债务,那么担保人此时也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可不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以外,在以下情况中,担保人也可不可以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就可不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三、债权人可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任何财产

债权人不可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债权人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不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不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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