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有什么样的
一、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有什么样的
一、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如下:
1、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有什么样的
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如下:
一、债务转让的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也就不存在将其转让的问题。
(二)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转移债务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二)债权具有可转移性,不能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转让通知了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务承担有什么样的特征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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