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可以吗
一、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可以吗
是可以的。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现行《民法典》第546条未作限定。一般来讲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有据可循的最佳;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时间经过,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对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无通讯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情况,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转让权利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让权利: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可以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债权人转让权利是否应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将债权转让通知对方的直接后果即使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一经通知,债务人即应当依照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不得再行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债务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再行撒销。只有在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撤销通知时,债权转让的协议才可以失去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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