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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589次

法院是一个比较神圣的部门。他能够为我们解决各类的纠纷案件,还人民一个公平。所以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处理一般都在法院进行处理应当具有管辖的权利。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地的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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