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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决定后能不能后悔撤销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14 阅读: 120次

一、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决定后能不能后悔撤销

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决定后不能不能后悔撤销。免除是单方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债权人能不能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的责任,债权人能不能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能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不能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能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不能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转让权利后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视情况而定。如果时全部转让的,转让后让与人不能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是部分转让的,则能不能在为转让范围内行使权利。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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