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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31次

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自认制度就是一种。当事人的自认从成立之时起便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原则上,自认人不能撤销。对自认的撤销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一、概念介绍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二、证人的特征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新法的一个重大创新,就是规定了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法律后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有两个:一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如采取拘传措施让其到庭等;二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予强制出庭的特权。

四、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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